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KTV版权费应全国听证

2006年11月27日 07:18 源自:东方网  网友评论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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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就卡拉OK收费受争议问题接受采访。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昨天代表该协会对国家版权局的这次“答记者问”作出全面回应。

  应全国召开听证会

  就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王自强说,从前期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

  朱南对此有不同看法:“假如真是考虑到全国KTV经营者意见,完全应该把征求意见范围再扩大,而且应当充分征询KTV行业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的KTV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在朱南看来,所谓同意这一收费标准的17个娱乐协会代表KTV行业发展状况和规模是有相当距离,否则,此前广州的文化娱乐业协会不会发出如此态度强烈的声明。“我们仍主张在全国范围召开听证会。”朱南表示,据他所知,“9·21”座谈会仍有相当的局限性,“受邀出席对象范围较窄,代表性不全面。”

  国家版权局无资格解释

  王自强表示,12元的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上限。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

  王自强的这一说法,朱南也不认同。采访中朱南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指出,对于收费标准的高低,其具体制定过程和最终确定金额理由应该由收费主体来作解释,而不是由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版权局出来解释,“完全没有这个必要”。

  收费主体不具备资格

  王自强表示,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该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针对这一说法朱南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收费主体现在还在筹备期,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并不具备上报收费标准的资格。朱南比喻说:“一个尚在筹备阶段的企业,在其尚未取得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吗?”

  朱南说:“现在向版权局上报收费标准的是中国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两个收费主体,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其自身的合法的收费主体尚不具备收费权利之前,怎么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机构来收费?假如中国音像协会具备收费资格,又何必再去筹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这种说法自相矛盾。”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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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正在遭到前所未有的抵制。11月21日,广州、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先后发表声明,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本地区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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