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为什么要简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如何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现行账户制度要求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出具合同、协议、完税证明等证实确属个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据。虽然上述规定对公款私存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预防控制作用,但目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上的业务不断增加,因而对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转账造成一些不便,尤其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每笔支付超过5万元的,如果采用电子支付,虽然钱款的支付通过电子渠道能瞬间完成,但还必须先将纸质付款依据送交银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的快捷性。
另一方面,《反洗钱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和有关各方在打击公款私存、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金监控体系。而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相比,具有强制留痕、可追踪的特点,有利于对资金结算的监测。
为鼓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既可由付款单位出具单独的付款依据,也可由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但付款单位须对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能将确属个人的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报告。
6、问:如何理解《通知》中所说的“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
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代收业务时,往往要求缴款人在指定银行开户;单位办理代付业务如发放工资时,通常代所有员工在单位的同一开户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使个人不得不在多个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既限制了个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又不利于个人自身金融资产的管理。为逐步改变这种现象,《通知》规定: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7、问:现在有了银行卡,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什么还要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本票?
答:不同的支付工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适应于不同的支付需求。银行卡具有简单、快捷、方便、时尚的特点,现在已经成为了个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使用方便,费用低廉,适应范围广泛。比如目前居民个人买车、买房、购买基金等交易,其支付方式大多是从一家银行取出大额现金,再缴存到另一家银行,存在大量的“现金搬家”现象,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银行本票对于这类交易支付尤其合适,只需付款行签发一张银行本票,交由收款行存入即可完成。目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省推广银行本票就较有成效。以2006年为例,江苏省银行本票业务量达到249.6万笔,金额23358亿元,占全国总笔数的44.2%,总金额的44.3%,银行本票在居民购车、购房、证券投资等支付时得到了普遍使用。由此可见,就全国范围看,银行本票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可利用空间。再比如,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使用个人支票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个人支票在居民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时具有较大的优势,如缴纳学费时只需学生开学时携带一张其家长或本人签发的支票,由学校交由银行存入即可完成。因此,应充分发挥个人支票在主动付款领域的优势。
8、问:《通知》中提到信用卡可跨行还款,具体如何实现?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银行对信用卡跨行还款难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实际操作中持卡人大多采取先从借记卡发卡行提取现金,再到贷记卡发卡行存入现金的做法,给持卡人和发卡行均带来不便。为此,《通知》规定,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的借记卡或银行账户发起收款指令,付款行对收款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9、问:如何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为跨行支付服务提供便利?
答: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批量、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应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作用。一是要积极推广小额支付系统各类业务。二是优化部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普通借记业务只需客户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即可办理,无需收款银行与付款银行之间签定协议;定期贷记、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改变原来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需由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签定三方协议的方式。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10、问:为什么要提高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的上限?
答: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借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提现额不得超过50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支付的活跃,5000元已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现金支付的需要。《通知》将借记卡通过ATM取款的交易上限由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 商业银行可以在此限额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考虑到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消费,不同于借记卡兼具电子存折的作用,对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上限不作调整,仍维持贷记卡2000元、准贷记卡50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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